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办假离婚贷款的风险有哪些,假离婚买房有哪些法律建议?

  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就将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是完全一致的。在一定意义上,如确有证据证明是假离婚,那么其就是违反法律的欺诈行为,因此而取得的贷款购房资格就会产生一定的风险。下面将为您介绍,办假离婚贷款的风险有哪些?
  一、办假离婚贷款的风险有哪些?
  (一)财产风险
  共同财产可能变成一方的婚前财产。我国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对夫妻原有两套房属共有财产,“假离婚”时两套房产归女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两套房屋归女方所有,即使后来复婚,这两套房都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弄假成真”风险
  有些“假离婚”者本来已经约定,在实现不正当目的之后再行复婚。然而,离婚之后有些人却“假戏真做”,一方见异思迁,抛弃另一方,拒绝复婚,从而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引发事端,形成社会不安定隐患。
  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即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也就是说,虚假离婚后婚姻关系出现问题,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其不利后果完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二、假离婚买房的法律建议
  (一)如果是一方出资购买,因为双方已经离婚,而且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共同财产分割也有明确的约定,那么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应视为个人所有。
  这是一般情况,现实则更复杂,比如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在双方因房产产生诉争之后双方均认可当初办理离婚手续只是为规避购政策,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也并非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虽约定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实在仍为二人共同,则在此情况下,以分得全部财产的一方出资所购房产,应该也仍是二人共有。
  (二)当然如果是另一方实际出资,或者双方共同出资,虽房产证是办在一方名下,在双方又复婚后,专业律师称此种情况下,房产应为双方共同所有。
  (三)考虑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因此上述问题应该有一个前提,也即夫妻有一方名下有一套或多套房产。因此,在双方离婚之后,名下没有房产的一方重新购房产,其登记所有权人只能是一人,另一方是不能成为共有人的,也即房产证是办理购房一方的名下。
  如果双方事后因这套房产产生纠纷而诉诸法庭,显然对于房产的权属问题,房产的登记所有权人是占据有利条件的,如果另一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或共同出资人,亦或法庭调查核实清楚双方”假离婚“的背景而考虑此实际情况判定房产仍为双方共有,则不是登记所有权人的另一方很可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不管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只要是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如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没有法定证据支持撤销登记,或者对方不愿意复婚的,则婚姻关系不能恢复。所以,对于假离婚一定要慎重,不要因为贷款买房等原因,带来不利的后果。
  
  
  
总结: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就将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是完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民间借贷时效期间怎么认定
      民间借贷时效期间怎么认定一、民间借贷时效期间怎么认定无期限的民间借贷,通常以贷款人知道债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原债务成为自然债务,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然......


·担保人追偿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办?
      担保人追偿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办?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


·诈骗同时招摇撞骗的怎么处理?
      诈骗同时招摇撞骗的怎么处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数罪并罚。因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构成要件不同,并基于量刑均衡考虑,两者之间此罪与彼罪间界限清晰......


·江苏省征地补偿价格标准是怎样的?
      江苏省征地补偿价格标准是怎样的?随着城市用地的扩张以及其他的原因,拆迁、征地是我们在生活中常见的情况,各个地方相应出台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同的地方的补偿标准往往不同。不同的对......


·微信朋友圈可以骂人吗?
      微信朋友圈作为常见的交流平台,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应当适用网络侵权责任和侵害名誉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肯定有些人将朋友圈作为自己的日记本、私人领地,有在微信朋友圈发表心情、见闻,抒......


·出租居间合同怎样书写?
      出租居间合同怎样书写?成都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出租人:承租人:居间人: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1月修订成都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


办假离婚贷款的风险有哪些,假离婚买房有哪些法律建议?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