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妨害动植物防疫罪客体要件是什么?

  在我国法律《刑法》中,对妨害动植物检疫罪进行了一些修改,于是有关本罪客体要件的争论逐渐显现出来。对此,我们将一些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并在下文中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下面您可以了解到,妨害动植物防疫罪客体要件是什么?希望可以帮助您对其有进一步的认识。
  
  妨害动植物防疫罪客体要件是什么?
  关于本罪的客体大致有几下几种:第一,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管理秩序,即“管理秩序说”。第二,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即“制度说”。第三,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我国对进出境动植物的检疫制度,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也破坏了我国的农、林、牧、渔业的正常生产。这是“三客体说”。第四,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进出境动植物的检疫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安全。第五,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和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刑法修正案(七)》颁布施行之前的第337条“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客体进行的研究,由于《刑法修正案(七)》已经对此条款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原来的“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而修改后的“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可见有两处重大的修改,一是拓展了构罪行为的范围,由原来只针对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行为,扩展到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的行为,这表明以后《刑法》的保护对象不仅限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管理秩序(俗称“外检”),也包括了国内区域间的检疫和防疫管理秩序(俗称“内检”),此条款管辖范围的扩大,进一步强化了对内动植物检疫工作。二是将该罪罪状由原来的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因此上述五种观点中所涉及的“违反国家进出境检验检疫制度”的说法已经出现了滞后,主要客体应当是国家对动植物防疫、检疫的管理制度。如上所述,便是关于妨害动植物防疫罪客体要件的具体介绍,由此可知,本罪的客体应当为复杂客体,不能从单一的方面进行论断,应当从多角度进行了解。对此,有关这一内容的相关知识,我们已经讲述完了,如果您还有疑问,或者想要了解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所在的律师网站。
  
  
  
总结:在我国法律《刑法》中,对妨害动植物检疫罪进行了一些修改,于是有关本罪客体要件的争论逐渐显现出来。对此,我们将一些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并在下...#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仲裁后上诉一审多久开庭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开庭的时间,只要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通知当事人,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仲裁就是符合程序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


·民事协议管辖移送是什么意思?
      民事协议管辖移送是什么意思?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


·一般有什么情况认定为工伤
      一般有什么情况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


·一、交通事故交警不来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交警不来怎么办?交通事故交警不来的,应当是正在途中,报警了交警必须出警,除非是报警人撤销报警,否则就必须出警,但是轻微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交警可以不出警,现场拍......


·刑法规定强奸罪是如何判定?
      刑法规定强奸罪是如何判定?刑法规定强奸罪是的判定从强奸罪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以及强奸的一些特殊情况作出判断。1、罪与非罪的界限(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


·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委托鉴定后,鉴定机构的工作流程有哪些呢?
      在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案件的时候,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所提交的证据一般来说都要经过司法鉴定。没有经过司法案件的证据,法官无法判断其真伪,一般来说是不会采纳的。那么当事......


妨害动植物防疫罪客体要件是什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