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工程款优先权是什么?

  工程款优先权是什么意思,工程款优先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实践中,工程承包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发包人支付价款,承包人负责建设工程。但是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发包人并不能如期付款,那么就可该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承包方享有工程款优先权。那么工程款优先权是什么意思呢?我们在下文解答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工程款优先权是什么意思?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工程款优先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 》
  
  为了规范、及时审理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就人民法院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依法提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对该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主文可作如下表述:承包人在××元范围内对于××工程(楼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如已对该工程或楼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变更登记或消费者已交付超过50%购房款(在商品房担保贷款中,含消费者向银行所借款项)的房屋部分除外。
  
  2、建设工程合同订立总承包合同后,再由总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在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总承包人可以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分包人对自己承建部分主张享有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因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损害分包人利益,分包人可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就其承包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3、《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幕墙装修、装饰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承包人只能对其所建设的建设工程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对于其参与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承包人对其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包人对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承包人对其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对于因建设工程的使用、出租所产生的收益不得行使优先权。
  
  7、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未经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第三人行使抵押权等权利时需对该建设工程进行处分的情形除外。
  
  9、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不能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事后承包人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法定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主张合同约定无效并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承包人在2002年12月28日之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竣工之日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不一致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承包人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2002年12月28日之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受6个月期限的限制。
  
  11、合同法实施前,建设工程已办理抵押登记或已出售、预售,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的,该约定有效。但在2002年12月28日之后,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超过6个月的,超过部分无效。
  
  承包人在超过法定的期限后向人民法院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以与发包方协商对该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取得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法律对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如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我们建议登录网站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总结:工程款优先权是什么意思,工程款优先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工程承包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发包人支付价款,承包人负责建设工程。但是在工程建设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是不是存在?
      现在有些人急功近利,为了达到某些利益,从而生产不合格的或者真假混合一起销售,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序进行,是否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罪,这个近......


·要约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要约是合同的一部分,在要约中除了生效时间的一系列规定外,还有就是生效要件的,这是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那么,要约的生效要件有哪些?一共有几部分构成呢?接下来我们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


·有人问我怎么将代通知金按自然天计算?
      有人问我怎么将代通知金按自然天计算?代通知金都是以从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没有提前告知员工解除合同情况下要额外支付......


·现在在企业里面个人加班是需要写申请书的
      现在在企业里面个人加班是需要写申请书的,那么在没有公司统一安排的情况下,需要加班完成工作,加班申请书应该怎么写了?下面就由本站我们来为您解答公司加班申请需要怎么写?希望能够为您解答相......


·二手房交易不通过中介吗?
      在生活中,人们会有这样的一个疑问,二手房交易不通过中介吗?人们普遍认为中介是租房和购买二手房的必经流程。其实不然,购买二手房通过房产中介进行代理,可以省去不必要的麻烦,但这也不是必须......


·产品质量纠纷法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产品质量纠纷法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


工程款优先权是什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