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多次怀孕暂予监外执行被收监可以吗?

多次怀孕暂予监外执行被收监可以吗?
  
  一、多次怀孕暂予监外执行被收监可以吗?
  
  是可以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有三种情形: 
  
  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公安机关证明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可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二、下列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未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  
  
  (2)暂予监外执行可能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3)自伤自残的罪犯;  
  
  (4)罪犯严重。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三、监外执行的程序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综合上面所说的,监外执行也是属于刑法的一种,对于监外执行也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进行办理,而对于怀孕的人完全是可以申请监外执行的,等孩子出世之后,再来作其它的决定,所以,法律是严格的,但也是有人情味的,最主要的就是保护好弱视的群体。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工伤鉴定时都看什么材料?
      在建设工程中安全问题一直是确保的重点,不仅是建设工程还有其他工作岗位的劳动者都十分关注安全性问题。工作时发生事故就会造成受害者经济以及身体健......


·没交物业费,物业可以对业主停水停电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未足额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费;合理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


·计算误工费涉及到的因素有哪些?
      计算误工费涉及到的因素有哪些?误工费是补偿伤者因为受伤不能正常参加工作或劳动,致使无法获得收入或者是收入减少的费用。在计算时需要考虑以下两个......


·无期徒刑适用情形有哪些
      法官经过对案件的审理之后,最终需要对被告人作出判决,而这其中就有可能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但需要注意,在我国适用无期徒刑也是有规定的,那究竟无......


·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偿转让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偿转让合同的内容是什么?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偿转让合同的内容是什么?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


·员工培训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员工培训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一、员工培训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


·违规采集个人隐私处罚是什么
      侵犯个人隐私属于民事侵权,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同时对于构成犯罪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虚假抵押物担保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虚假抵押物担保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一、虚假抵押物担保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简单说虚假抵押物担保构成骗贷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


·一、二手房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一、二手房购房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一)确认基本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1、合同签署人出售房屋的有效性:房产证、身份证和签署合同人要统一,如有特......


·非法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客观方面是何表现?
      人与大自然和谐相处始终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使濒危的动植物不至于灭绝是我们维护生态平衡的一个重要途径。为保护生态平衡,我国将破坏、残害国家重点保......


·一、劳动关系认定时效是多久?
      一、劳动关系认定时效是多久?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为前置程序,时效为一年。请参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