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男友遗弃孕妇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男友遗弃孕妇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非法同居关系的认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不少国家的刑法规定了遗弃罪的结果加重犯,即遗弃致人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我国刑法对此没有规定。笔者认为,遗弃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遗弃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形成狭义的包括一罪,应从一重处罚。
  
  二、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认为,在古代宗法社会,遗弃罪一般仅限于亲属之间,或者说仅限于家庭之间,遗弃罪的罪质便是义务的违反,但是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一些社会因素发生变化,必要的危险行为越来越多,很容易使一些人处于无自救力、需要扶助的状态,因此遗弃罪的客体范围应该不断扩大。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其中年老、年幼,并无清晰的年龄界限,患病的种类与程度也没有固定的标准,都需要联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来进行理解和认定。
  
  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扶养,实际上是指扶助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使其能够像正常人一样生存下去。因此,除了提供生存所必须的条件外,在其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下,必须给予救助,更不能将其置于危险境地。《遗弃罪之新诠释》一文中将行为人的扶养义务归纳为以下四类: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即婚姻法上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相互抚养义务;
  
  (2)职务或业务要求履行的作为义务;(三)法律行为导致的作为义务;(四)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
  
  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笔者认为,根据当然解释(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将他人生命、身体置于危险境地,或者不救助他人生命、身体的行为也应属于“拒绝扶养”的遗弃行为。
  
  这些行为的实质是使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能得到扶养。“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
  
  3、遗弃行为的情节恶劣程度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例如,多次遗弃被害人的,遗弃行为对被害人生命产生现实的紧迫危险,甚至致人伤亡的,孤儿院、福利院管理人员将多名孤儿、患者等送往外地的,应认定为情节恶劣。
  
  (三)主体要件
  
  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此义务来源不限于亲属法的规定,而应该按照刑法总论中所讨论的作为义务来源予以确定。例如,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扶养义务;将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往外地乞讨的人,对该未成年人具有扶养义务;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人,具有扶养义务;在长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义上的抚养关系,如老保姆不计较待遇,多年帮助雇主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等,雇用一方言明养其晚年,对于这种赡养扶助关系,应予以确认和保护。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无论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还是其他卑鄙动机,都要求是故意为之。
  
  我们可以知道婚姻关系中的孕妇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丈夫如果遗弃孕妇,将以遗弃罪论处。而同居关系中的遗弃问题,情况则会复杂一些,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此类案件还应该参照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判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_________承包人(全称):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男女双方如何离婚,怎么解除婚姻关系
      常男女婚后感情不和或感情变淡了,最终的结局就是离婚。但对于很多人来讲,其实并不清楚男女双方如何离婚。若离不了婚,就无法解除婚姻关系,那么也就......


·股东出资类型有哪些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


·公司破产申请条件有哪些
      公司破产申请条件有哪些新《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交通事故处置流程的规定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处置流程的规定是怎样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如果肇事司机拖着不给钱的话,你们可以起诉肇事司机,并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可以......


·行政拘留的适用机关是什么?
      行政拘留的适用机关是什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拘留权。行政拘留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


·房子过户后发现有产权纠纷怎么办处理?
      房子过户后发现有产权纠纷怎么办处理?房子过户后发现有产权纠纷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判决处理,可以提交有关房产交易的证据,由法院判决。房产过户是......


·劳动合同期限内可以辞职吗?
      劳动合同期限内可以辞职吗可以。离职原因大体有以下几方面:1、感觉个人在公司发展的空间有限;2、薪酬待遇与个人期望值有较大差距;(注:待遇比......


·最高法关于自首与立功的认定的若干意见有哪些内容?
      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会参考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减刑条件,这一点十分重要。由于自首和立功情节关系到犯罪嫌疑人减刑,因此对此进行认定十分关键......


·一、 交通事故怎样起诉对方?
      一、交通事故怎样起诉对方?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3、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什么是言词证据补强规则?
      什么是言词证据补强规则?一、什么是言词证据补强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