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监视居住措施性质是什么?

一、监视居住措施性质是什么?《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二、监视居住如何执行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在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的规定了监视居住应当具备的条件,监视居住在刑法上的性质是属于一种强制措施,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犯罪人的一些状况并不适合在监狱里执行刑罚,所以就需要进行监视居住,当然也存在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行为人盗窃未遂是犯罪吗?
      一、行为人盗窃未遂是犯罪吗?不是犯罪,如行为人仅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最终未能得逞,通常可以认为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三条后半段规定的“情......


·怎样分割同居期间财产
      解除同居关系时,一般都是需要对财产做出分割的。而此时,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那么,......


·离婚男方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离婚男方可以不给抚养费吗?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抚养在内的,另一方必须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子女教育费,男方不给抚养费,属于民事纠纷,需要......


·夫妻一方为精神病的可以离婚吗
      夫妻一方为精神病的可以离婚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中明确了几种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虚假离婚指的是在结婚之后的夫妻一方当事人或者
      1、虚假离婚指的是在结婚之后的夫妻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没有想要将这段婚姻关系结束的意思,但是却被对方欺骗或者双方合谋去婚姻登记处进行暂时的......


·取保候审时间到了该怎么办
      取保候审时间到了该怎么办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都是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


·民法总则关于诉讼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关于诉讼的规定是什么民法总则关于诉讼的规定是什么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


·小三怀孕生下孩子算重婚罪吗?
      小三怀孕生下孩子算重婚罪吗不管女方是否明知男方已婚,在怀孕的情况下不一定就构成重婚。因为重婚需要具有以下两种形式之一:(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


·打架派出所调解后起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现代生活当中,如果遇到情节比较轻微的打架斗殴的现象,那么经过公安机关的处理之后,会对当事人采取一个调解的措施,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话,暂就......


·哪些情况下可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哪些情况下可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以下三种方式:(1)《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在我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建房子吗
      在我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建房子吗在农村的每个家庭都只能办理一个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户无非也就是在申请宅基地盖房的时候才要顺便办理集体土地使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