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非全日制用工还能约定试用期吗

非全日制用工还能约定试用期吗非全日制用工没有试用期。2003年5月30日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明确提出非全日制劳动不得约定试用期,在非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问题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虽不能约定试用期,但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却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非全日制员工属于正式员工,但跟标准的劳动关系有点区别,可以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仅订立口头协议。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因此有些地方也称之为小时工,但是这与我们常说的临时工并不是一回事。非全日制用工在同一家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相对也比较固定,但是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个小时,而一周累计工作的时间则不能超过24个小时。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关于医生如何防范医疗纠纷
      关于医生如何防范医疗纠纷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水平在不断地提高,人们的寿命也是越来越长。但是,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关系却越来越差,在当今社会中,医......


·入职一个月被辞退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有权在劳动合同期限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只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辞退劳动者,就必须在经济上对被辞退者进......


·增加注册资本有期限限制吗
      一、增加注册资本有期限限制吗没有限制,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己约定,法律不做限制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是多少?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是多少?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要求: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之所以对......


·非法集资多长时间退赔?
      一、非法集资多长时间退赔?在犯罪人员被控制而且没有花费掉的情况下,通过公检法和法院的处理。只需认定是非法集资这个事实就可以退款了可以通过提请......


·合同违约金法律条文规定有哪些?
      合同违约金法律条文规定有哪些?(一)、《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


·没有见到红头文件,可以拒绝征地拆迁吗?
      没有见到红头文件,可以拒绝征地拆迁吗?可以拒绝拆迁,因为政府征地程序不合法。针对红头文件不合法的救济措施:1.复议时一并提出根据《行政复议法》......


·荒地30年后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荒地30年后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一)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二)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三)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四)使用......


·工伤鉴定结论怎么领取?
      工伤鉴定结论怎么领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级: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


·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为多久?
      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为多久?一、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为多久?《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