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要离婚财产如何分配需要遵守哪些原则?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多少夫妻恋人都希望的状态。但是,生活中总有各种各样的因素影响着双方的婚姻关系,一不留神,双方就走到了离婚的道路上。离婚,不单单是对双方婚姻关系的终结,还涉及到双方婚姻期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问题。要离婚财产如何分配需要遵守哪些原则?详情请参考下文。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含义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二、离婚财产分配应当遵守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并不是简单地平均分,而是需要依据相关的原则进行划分,力求做到公平公正,照顾弱者的原则。所以,离婚当中强烈要求平分的,不一定得到支持,要求一点都不分对方,更是不可理喻,好聚好散,才应该是双方的最好的选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处理商标侵权行为的方式有哪些
      处理商标侵权行为的方式有哪些根据《商标法》第53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


·大连五险一金网上查询方式是怎样的
      参加工作后,按照国家的规定需要交纳五险一金,用人单位会交一部分,自己也需要交一部分。五险一金在劳动者的生活中扮演者重要的作用。很多人不免好奇......


·代理人的行为特点有哪些?
      代理人的行为特点有哪些?代理人的行为特点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每月多少
      一、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每月多少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


·犯罪未遂能和解吗
      可以。1.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可以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的只有两类案件:第一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


·新股申购额度如何计算
      新股申购额度如何计算新股申购额度计算方法:1、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额度,申购新股额度是怎么算的?答:例如:2014年6月1......


·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有哪些?《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


·婚前债务婚后可以共同承担吗?
      婚前债务婚后可以共同承担吗?一、婚前债务婚后可以共同承担吗??婚前欠的债属于个人,不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婚后债务,而且必须用于共同生活,才属于......


·律师审查起诉介绍案情之后可以做哪些工作?
      律师审查起诉介绍案情之后可以做哪些工作?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比如取保候审等。2、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


·私募基金的运作流程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的运作流程是怎样的在我国经济等各个方面有了很大发展的前提下,人们也更加关注投资形式,而私募基金就是其中一种。国家的相关法律也对私募......


·在刑事侦查阶段,聘请律师有什么作用?
      当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收到拘留通知书的时候,表明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在看守所至少24小时了,他开始由一个完全独立主动、可以自由表达自己思想的人转变......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