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要本人么?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在该事故中有人员受伤的,需要到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而确定受伤伤残等级,在法院判决对方的赔偿金额时会参考这个鉴定结果。有些人可能会觉得既然已经在医院做过检查,只要将医院的检查结果带到鉴定中心即可,真的是这样的吗?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要本人么?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要本人么?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后如果需要做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员必须鉴定对象见面,本人如果未到场无法进行司法鉴定。
  
  二、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具体流程
  
  (—)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申请进行伤残司法鉴定的,同样也是需要先提出申请,也就是提交书面的申请书。然后受理后就开始进行具体的鉴定程序。具体包括初次鉴定、重新鉴定等等。更多伤残司法鉴定方面的法律知识,欢迎你到网站进行具体了解。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要本人么?答案是肯定的。在交通事故之后,受伤人员可以申请鉴定机构对自己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如果本人未到场是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的。因为它是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司法鉴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从而使法院在判决赔偿金额时有一个有效的依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刑法修正案九133条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是最新颁布的一部刑法典,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填补了之前的一些刑法规定上的漏洞,对罪名和刑罚的规定都进行了相应......


·什么是外观设计专利权?
      什么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一、什么是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区别是什么?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区别是:发行主体不同;流动场所和定价不同;发债资金用途不同;信用基础不同等方面。公司债的信用基础不及......


·离婚财产分割也包括银行卡
      一、离婚财产分割也包括银行卡里面得钱吗包括银行卡里面的钱,还有一些动产和一些不动产。法院查离婚财产银行流水的时间,没有统一的规定,原则上涉......


·语言上性骚扰可以立案吗
      语言上性骚扰可以立案吗一、语言上性骚扰可以立案吗?语言上性骚扰情节严重的可以立案。一般的轻微行为(比如用语言挑逗、诱引)适用于训诫或具悔过书......


·居间服务合同的管辖地是怎么规定的?
      居间服务合同的管辖地是怎么规定的?一、居间服务合同的管辖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


·企业恶意克扣未成年工资该怎么办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雇佣未成年工,未成年工年龄是指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企业雇用未成年工也是应当受到普通员工一样的工资待遇。但有......


·无偿专利转让合同范本应该怎么写
      无偿专利转让合同范本应该怎么写一、无偿专利转让合同范本应该怎么写转让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依据《中......


·老年痴呆的老人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老年痴呆的老人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一、老年痴呆的老人所立遗嘱是否有效?老年痴呆的老人所立遗嘱是无效的,因为老年痴呆的老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通常死刑只对什么人适用?
      我国是为数不多尚保留了死刑的国家,但也是针对一些恶劣的犯罪才有死刑处罚。并且,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也不是对所有的罪犯都适用死刑。那通常死刑只......


·羁押期间需要送衣物吗?
      羁押期间需要送衣物吗衣服、被褥,一般由嫌疑人自备。因此,可以送些衣物和日用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四条人犯应当自备衣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