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江苏集资诈骗罪量刑的标准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有很多的非法组织,他们会投资的名义进行圈钱,而这种行为则属于集资诈骗。集资诈骗这种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因为利益的诱惑依然有很多的人去做,那江苏集资诈骗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呢?本文我们将针对这一问题为您整理资料,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了解。
  
  一、江苏集资诈骗罪量刑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认定集资诈骗罪需注意什么
  
  1、区别集资诈骗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
  
  二罪都表现为非法集资,区别如下: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后罪只是筹集资金用于公司设立或扩大再生产,对所筹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犯罪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制度;第三,行为方式不同,后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证券法律、法规,未经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而发行股票、债券,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弄虚作假现象;
  
  第三,数额、情节、后果要求不同,本罪仅要求“数额较大”,后罪要求“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2、区别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二罪均属非法集资性犯罪,都包含欺诈因素。其界限如下: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后罪行为人仅具有非法获得集资款的使用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犯罪客体不同,后罪客体为国家对公司股票,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制度和投资人的财产利益;
  
  第三,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在内的各种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后罪表现为行为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股票,企业债券募集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债券;第四,犯罪主体不同,后罪是特殊主体,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主体只能是经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或单位;欺诈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主体是经批准的具有发行债券资格和条件的公司和企业的自然人和单位,具体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企业;第五,数额、情节、后果要求不同,后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发行股票、债券 “数额巨大、造成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集资诈骗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本罪。集资诈骗罪属于目的型犯罪,具有专业化和智能化的特点,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中不可或缺的主观要件之一。
  
  
  3、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其中,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为主要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为次要客体。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怕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集资可以按主体的不同区分为国家集资,单位集资和个人集资,因车家组织实施的集资一般不存在非法情况,故非法集资仅限于单位和个人,合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团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营、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资金。
  
  通过本文我们可以知道,主要是根据诈骗金额数量的多少进行量刑的。如果犯了集资诈骗罪,即使情节轻的,诈骗数额较少的,也有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诈骗金额数量较多的,你说有可能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被追尾我要求误工费应该如何赔偿?
      被追尾我要求误工费应该如何赔偿?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你的的......


·成都的医保的报销流程是什么
      1、医疗保险,不论是城镇职工医疗还是城镇居民医疗,首先需要按当地医疗保险机构批点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2、如果需要去其他医疗机构进行......


·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法院不必然会判决你们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第一次起诉离婚如何没有以下法定情形,对方......


·车祸致鼻骨轻伤二级赔偿金额是多少
      车祸致鼻骨轻伤二级赔偿金额是多少?车祸致鼻骨轻伤二级赔偿金额并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应该根据以下依据计算: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


·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认定有几种情况?
      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认定有几种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其复杂性很容易出现质量纠纷。一般根据相关法规和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进行责任判定。发包方和承......


·一、 道路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一、道路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道路交通事故有可能认定为工伤,如在上下班路上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就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


·法院罚没款返还资金是否存在
      法院罚没款返还资金是否存在一,法院罚没款返还资金是否存在被判处的罚没款不会被返还,现在没有罚没款返还,只是一些地方执行按处罚决定缴足罚款......


·一、无继承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谁?
      一、无继承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谁?无继承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给亲属。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话,那么就由法律当中所规定的第二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1......


·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加重,国家越来越重视对环境问题的治理。
      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加重,国家越来越重视对环境问题的治理。许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由于排放污染物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这时该企业应承担......


·一、单方面起诉离婚需要多少钱?
      一、单方面起诉离婚需要多少钱案件受理费只是诉讼费的一种,是起诉时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


·交通肇事罪有哪些特征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如果达到了一定的情节或者造成了更为严重的损害结果,则此时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一旦确定构成刑事犯罪,自然肇事者需要承担的责任就......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