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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隐名代理的类别有什么?

民法总则隐名代理的类别有什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民法总则》相应废止。隐名代理,也称为间接代理,就是由代理人直接与客户签订合同,且隐去被代理人姓名的一种代理关系。如果合同出现问题,那么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隐名代理的类别有什么?其适用范围又有哪些?我们将会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一、隐名代理的类别《民法典》中没有具体规定隐名代理,也就没有隐名代理类别的规定,因为实际上,隐名代理本质上就是代理,隐名代理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二是“本人身份公开但本人姓名不公开”的代理。《民法典》中关于代理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就是关于隐名代理的类别的解答,处于隐名代理的代理关系中时,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那么代理人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所以我们在此也要提醒您,成为他人代理需要谨慎小心,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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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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