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标准和危害是什么?

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标准和危害是什么我国对于醉驾和酒驾有非常严格的管控,因为其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安全,对于此,相关交通部门规定对于醉酒驾车的可以实施刑法,根据我国现今的法律,醉酒驾驶是入了刑法法律的,意味着对于违反这个规定的驾驶人会被拘留或这判刑,那么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发标准和危害是什么,现在就来看看。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规定
  1、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2、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酒后驾驶的危害
  (一)触觉能力降低,精神亢奋。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刺激和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转向系统,并且容易兴奋,过分地自信。(二)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剌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三)视觉模糊。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辩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判断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少,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四)心态不正常。在酒精的刺激下,驾驶人往往会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判断能力、分析能力、操作能力明显迟钝而引发交通事故。(五)易疲劳。饮酒后由酒精的作用,80%人易出现肝留迷,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困倦、打磕睡,表现为行驶不规范、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而引发交通事故。所以,对于醉酒驾车的驾驶者这样的行为非常严重,因为对于其他行人而言,无法判断醉酒驾驶者的驾车状况,所以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违反此项规定的人会进行严格的处罚,以及会要求当事人吊销驾驶执照,罚款等处理,这是为了确保醉酒驾驶者短时间不会再次从事类似的危险活动,对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标准和危害是什么这个问题,是会影响其他驾驶人包括自己的安全,且对于驾驶者的身体状况有不良的影响,且这是交管部门严令禁止的行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绑架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有哪些?
      绑架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有哪些?绑架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刑法》第二百......


·目前法律是否认可事实婚姻?
      目前法律是否认可事实婚姻?目前不承认事实婚姻,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成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数是多少
      成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数是多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限制,但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发起人人数是有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


·一、关于房屋继承遗嘱手续是什么?
      一、关于房屋继承遗嘱手续是什么(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


·故意毁坏财物的动机是什么
      故意毁坏财物的动机是什么?故意毁坏财物的动机并没有统一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都是不一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


·在农村有起诉重婚罪的吗
      一、在农村有起诉重婚罪的吗?在农村也可以起诉重婚罪,法律制度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没有户籍之分。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劳动者在生产劳动的过程当中
      劳动者在生产劳动的过程当中,或许因为工作关系或者个人操作失误,出现了工伤事故,从而需要向公司进行申请赔偿,那么可能有的劳动者会问,劳动关系确......


·所得税罚金滞纳金缴纳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所得税罚金滞纳金缴纳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


·刑事案件从批捕到法院量刑有期限吗
      一、刑事案件从批捕到法院量刑有期限吗?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大约5个月内,刑事法庭从开庭审理到最后的量刑一般是六个月的时间。刑事诉讼法......


·孳息费用收取权归谁?
      孳息费用收取权归谁?孳息费用收取权归谁?一、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人取得是一种原则,这个很容易理解的。比如说,我们种植一棵桃树,那么当桃子收......


·建筑工程招标可以分为几类
      建筑工程招标可以分为几类一、建筑工程招标可以分为几类1、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招标投标;2、勘察设计招标;3、材料设备采购招标;4、工程施工招标......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